5.10.3 浸水后粘结强度试验5.10.3.1 按5.10.2.1同时制作5个试件。5.10.3.2 按GB 9779-88中5.6.3的方法(如图6所示),将试件水平置于水槽底部符合GB 178的标准砂上面,然后注水到水面距离砂浆块表面约5mm处,静置48h后取出。试件侧面放置,在50±3℃恒温箱内干燥24h,再置于试验条件下24h,然后按5.10.2.2测定粘结强度。 5.11 低温贮存稳定性膏状腻子:在容器中取约0.5kg试样:双组份腻子:在容器中取约0.5kg胶液,放入保持-5±1℃的低温箱中4h后取出,于符合GB 9278的环境中放置2h。按本标准5.5检验施工性,刮涂施工无障碍时,认为在“-5℃冷冻4h无变化,刮涂无困难”。操作时间限于4h之内用完的腻子,可不作此项试验。6 检验规则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6.1 出厂检验6.1.1 表1所列的容器中状态、施工性为出厂检验项目,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1.2 抽样方法按GB 3186的规定进行抽样。组批以每10t同类产品为一批,不足10t亦按一批计。6.1.3 判定规则经检验,当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有一项不合格者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6.2 型式检验6.2.1 表1所列全部技术指标为型式检验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生产的定型鉴定时;b)产品主要原材料及用量或生产工艺有重大变更时;c)正常生产时,每季度应检验一次;批量生产时每200t检验一次;d)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技术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时。6.2.2 抽样方法根据要求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按GB 3186的规定进行抽样。6.2.3 判定规则根据表1规定的型式检验项目检验产品性能,当其中某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该项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经检验,若全部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则判定该产品为合格产品。6.3 接收部门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当发现质量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规定时,供需双方共同按照GB 3186的规定重新取样进行检验,如仍不符合本标准技术规定,产品即为不合格。7 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7.1 膏状腻子应贮存于清洁、密闭的大口塑料桶内。双组份腻子,粉料贮存于密封好的编织袋中,胶料应贮存于密封的大口塑料桶内。7.2 产品包装物上应附有标签,注明产品名称、制造厂名、商标、产品型号或标记、制造日期(或编号)或生产批号。7.3 产品存放时应保证通风、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贮存温度为5~40℃7.4 产品运输时应防止雨淋、曝晒,并应符合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7.5 产品在符合7.3的存放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膏状腻子的贮存期为2个月;双组份腻子液态胶粘剂贮存期为6个月;粉状腻子贮存期为12个月。超过贮存期可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检验,其结果符合要求仍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