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省级政府起诉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江苏省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安徽海德公司向原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等费用5482.85万元。这是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授权省政府可以提起生态赔偿损害诉讼之后,省级政府作为独立原告,首次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在当天的庭审现场,原告江苏省人民政府代理人诉称,2014年4-6月期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杨某,将该公司生产的危废物废碱液102.44吨,以每吨1300元的处理费交给不具有危废物处置资质的李某进行处置中国涂料在线coatingol.com。李某将其中49.1吨的废碱以每吨500元的处理费“转包”给孙某,孙某将这些废碱在泰兴虹桥直接排放到长江,严重污染了长江取水口,造成靖江城区断水40小时。其间,李某又将其中53.34吨的废碱,以每吨600元的费用交由丁某等人处置,丁某将这些废碱直接排放到新通扬运河中,造成兴化市自来水中断供水50多个小时。
经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评估,被告共造成靖江市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786.26万元。类比靖江市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兴化市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1877.64万元。此次污染事件发生在长江禁渔期,对长江水域中下段生态环境及水生生物资源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害,被告因此应当赔偿长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1818.95万元。此外,被告还要承担评估费26万元。
经法院释明,原告江苏省人民政府诉请将兴化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从769.92万元增加到1877.64万元,将两地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修复期间损失费用亦相应从原来的1265.09万元增加到1818.95万元。加上评估费、律师费,赔偿总额从原来的3845.27万元,增加到现在的5532.85万元。这是因为,由于水流速度、环境容量等因素,废碱被排入新通扬运河对兴化的危害远比排入长江对靖江大,因此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修复费用应相应提高。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环境修复费3637.90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818.95万元、评估费26万元,计5482.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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