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三四季度通常为环保政策发布期,三季度重点在打赢蓝天保卫战,四季度聚焦秋冬季错峰生产,多项政策叠加,环保政策执行的决心有增无减,政策由公布到落实逐步推进。日前,《长三角地区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最新出台。根据《方案》要求,将全面完成2018 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秋冬季期间(2018 年10 月1 日至2019 年3 月31 日),长三角地区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5%左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5%左右(详见附表1)涂料在线coatingol.com。
基于以上的总体目标,《方案》对长三角地区涂料行业就“VOCs 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作出了最新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实施重点行业VOCs 排放总量控制,分行业核定VOCs 排放总量和削减量,实现10%以上的年度减排目标。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重点行业VOCs 治理,2018 年12 月底前,各地完成重点工业行业VOCs 综合整治及提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上海市重点推进化工、包装印刷、家具、汽车整车制造、汽车零部件等行业VOCs 治理升级改造,完成300 余家治理任务。江苏省重点推进石化、化工、橡胶、工业涂装、包装印刷、餐饮油烟、汽车维修等行业VOCs 综合治理,完成5000 余家治理任务。浙江省重点推进制鞋、纺织印染、板材加工等行业VOCs 综合治理,持续推进工业臭气异味治理、污水处理厂除臭治理,完成治理任务1500 余家。安徽省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塑料、工业涂装、包装印刷、餐饮等行业VOCs 综合治理,完成治理任务554 家。
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 含量有机溶剂产品。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 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2019 年1 月1 日起,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 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 克/升;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 含量不高于540 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 克/升。
强化VOCs 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工业企业VOCs 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2018 年10月底前,各地建立重点行业VOCs 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加快推进VOCs 无组织排放治理。
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含VOCs 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 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 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
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8 年10 月底前,各地要对工业企业VOCs 治污设施,开展一轮治污效果执法检查;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 治理效率;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
除了以上“实施VOCs 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外,《方案》对化工行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进行了如下规定:
加大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综合整治力度
进一步规范沿江地区、环太湖地区化工产业发展,实施压减、转移、改造和提升计划,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 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切实推进沿海地区化工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大幅淘汰落后化工产能,重点实施先进、高效、绿色化工项目。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对现有化工园区进行分类整合、改造提升、压减淘汰。2018年12 月底前,上海市出台化工园区整治行动专项方案,制定金山地区环境综合整改行动方案和项目清单,完成年度整治任务;江苏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化工企业“四个一批”(关停一批、转移一批、升级一批和重组一批)专项行动,完成化工企业整治项目1893 个;浙江省完成化工企业整治项目77 个、5 个化工园区综合整治;安徽省完成10 个化工园区综合整治。
全面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各地要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明确“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改要求。2018年10 月底前,各地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排查工作,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对关停取缔类的,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对整合搬迁类的,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市完成600 家涉气“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江苏省完成50000 家,浙江省完成11037 家,安徽省完成8382 家。
建立重点行业排放清单
各城市要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对钢铁、焦化、水泥、砖瓦、陶瓷、玻璃、铸造、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产业规模、生产工艺、治污设施、排放情况,2018 年10 月底前建立详细的排放清单。
建立统一的环境管理政策
逐步统一区域环境准入门槛,对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区域协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能源消费政策。探索建立区域统一的VOCs 控制技术规范体系,包括VOCs 排放核算方法,针对石化、化工、涂装、印刷、制药、电子、印染等重点行业的VOCs 排放标准,低VOCs 涂料产品标准,涂料、油墨等绿色设计产品标准,以及在用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标准等。建立完善三省一市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环境质量、污染排放以及污染治理技术、政策等信息。持续开展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异地监管。依托长三角合作平台,加强长三角地区联动执法,重点加强机动车污染、跨界大气污染的环境监管和联合执法。
因地制宜推进重污染城市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2017 年秋冬季PM2.5 浓度超过70 微克/立方米的城市,应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在2018 年11 月至2019 年2 月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根据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可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在资源有保障前提下,可不予限产。
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
各地要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 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监控要求,未达到的予以停产整治。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 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快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2018 年12 月底前,钢铁、石化、化工等重点企业厂区内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监控颗粒物、VOCs 等管控情况。